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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失火案开庭:被告人野外用火致森林火灾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广电台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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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新圩镇虎洞村坳下发生的森林火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月13日下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失火案。有关庭审情况,来看记者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6日12时,被告人廖某冲见兴宁新圩镇虎洞村坳下自己的田地里杂草浓密,遂回家拿水桶装水后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后因起风,造成火势越来越大,继而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2.88公顷,其中有林地受害森林面积为18.79公顷,未受害森林面积、火烧迹地及无林地为44.09公顷,直接林木价值经济损失20290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说,被告人廖某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用火安全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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