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址为http://www.xingning.gov.cn/zfjg/xnszfhcxjsj/


  本局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
兴宁市人民大道;邮编:514500,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753—3332785,邮箱:gdmzxnzjj@163.com。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或此页面点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地点申请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三、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