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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罗先生咨询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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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21年3月27日12时35分许,罗某峰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兴宁市永和镇新寨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邓某英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乘载两名小孩)碰刮,造成邓某英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当事人罗某峰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邓某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至2021年4月5日, 办案民警已经完成所有调查取证工作,并于2021年4月6日给当事双方发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发放完认定书后现场对双方进行赔偿调解,双方对赔偿初步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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