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
36°
高温
兴宁
15:00发布
兴宁
15:00发布
36 °
多云
西南风 1级
空气优 43
相对湿度 45%
高温
今天
多云
26°/37°
周三
阵雨
26°/36°
周四
中雨 / 多云
26°/33°

繁體 丨 手机版 丨 RSS订阅 丨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行风热线 > 热线反馈

叶塘镇张先生问:承包的果树被烧毁损失找谁赔偿?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8-11
[字体:  ]

答:发生森林火灾,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属于刑事案件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森林火灾肇事者索赔。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森林火灾肇事者索赔,这是受害人的权利。

受害人享有以上的权利的同时还有以下义务:一是受害人在自己责任范围内应做好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二是森林火灾发生时应积极扑救,防止山火蔓延,减少损失;三是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山火起因和提供破案线索。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