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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林权争议的调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没有取得以上的证书,那么1981年至 1983 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也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