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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 2019-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19〕6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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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2019-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兴宁市2019-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2019-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意义

    我市位于东江水系和韩江水系梅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东江、梅江的水质安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好生态环境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保护好我市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兴宁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各相关单位内设相应的生态考核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和工作经费,指定对外联络员,建立部门沟通合作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考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各单位,研究处理我市生态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编写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考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将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生态功能区考核监测工作费用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重污染企业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大我市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投入。每年拨付生态考核监测工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负责填报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提供资金预算相关材料及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四)市环境保护局: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减排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大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力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重污染企业进入本地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

按时按质完成考核监测工作。负责填报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环境监管及治理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及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收集各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材料和照片等,审核指标数据的有效性,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材料、照片录入填报软件,完成自查报告及考核资料汇编装订等,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综合分析和协调组织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和执行上级文件制定的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和执行上级文件制定规定的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按照定价目录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研究制订有利于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和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严格审批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生态工程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负责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六)市自然资源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镇)开发边界,统一管理、监督和实施,加强规划区内的生态保护和控制。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调整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农村农业等部门开展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清理清查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对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依法清理关闭。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土地执法管理,从严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证有序开发利用,不碰生态保护红线。对矿产开采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企业恢复,重拳打击偷采稀土行为,足额征收生态环境保证金,加大对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投入,确保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

    负责填报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耕地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土地利用信息等数据。提供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七)市林业局:监督管理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建设行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大力实施碳汇林、景观林、防护林,积极发展经济林,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巡查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积极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和建设,确保我市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负责填报林地指标证明材料、自然保护区信息并提供保护区证明材料和照片。提供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八)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管河道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生态环境污染。严查盗采河砂违法行为。确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指导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建立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保护机制。负责城区城市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厂水源和出厂水质运行自测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监管全市河流、湖(库)水上漂浮物的清理和执法工作。加大对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积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元GDP耗水量等数据。提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整治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等。

    提供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提供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城区施工报建后建筑工地做到“六个100%”:现场100%围蔽、砂土100%覆盖、路面100%硬底化、现场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 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负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牵头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导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预案,负责做好中度以上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有关扬尘控制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乡镇生活垃圾管理,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美丽乡村。

    提供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提供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工作。加强对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电厂、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城区燃气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扬尘洒水控制等管控工作。按职责抓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对城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占道经营引起的环境问题等环境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城市清洁绿化,加强现有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加快推进新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

    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透液处理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指导化肥、农药科学合理施用,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我市受污染耕地排查,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全市河(库)网箱养殖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水产养殖污染调查调解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病死畜禽尸体防止严重污染环境。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点)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场(点)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屠宰场的规划整合工作,指导、监督屠宰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负责全市屠宰企业落后屠宰工艺(设施)淘汰工作。合理规划我市畜牧养殖产业,控制养殖总数,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

    负责填报考核年的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情况的证明、照片。考核年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

    (十二)市统计局: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提供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县域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单位GDP能耗、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播种面积等数据。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十三)市气象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负责提供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数据。其它负责的考核工作等。

    四、时间节点

    每年10月21日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负责填报的所有数据、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市环境保护局三楼环境保护监测站,联系人:邱海东,联系电话:15819037758,电子邮箱:306669428@qq.com。

    每年10月31日前,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照国家要求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在每季度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

    五、监测工作方案

    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考核需要的县域水质、空气质量、污染源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等各项监测工作。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断面:宁江合水、水口水洋。

    2. 监测频次:每月上旬监测1次。

    3.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群以外的23项指标。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对象:合水水库   

    2. 监测断面:宁江合水

    3.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开展1次109项水质全分析监测。

    4.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点位:市环境保护局(空气自动监测站)。

    2. 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3.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7天(二月份至少有25天)。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1. 监测对象:兴宁市污水处理厂、兴宁市叶塘污水处理厂。

    2.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3. 监测项目:水温、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总铬、总铅、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汞、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砷、色度、粪大肠群数、烷基汞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填报的数据严格审核,数据填报规范、完整,注意数据单位和保留小数位,确保真实有效,上报的数据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分别按要求拍摄近景、远景、全景照片。照片格式为jpg,尺寸不得小于2500×1500像素。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四)加大投入,注重效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生态规划或年度计划认真实施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积极筹集和用好资金,保障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着重抓好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植树造林、矿山复绿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环境整治等一批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建设。

    (五)严格奖惩。将每年各部门的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环保责任。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因人为因素造成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下降,严重影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严肃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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