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如下:
一、对《关于〈兴宁市取水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修改内容另行公布。
三、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1 | 《关于〈兴宁市取水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1995〕74号 |
2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通告》 | 兴市府〔1997〕90号 |
3 |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00〕47号 |
4 | 《关于印发兴宁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01〕11号 |
5 | 《转发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06〕44号 |
6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08〕69号 |
7 | 《关于建立兴宁市城区烟尘控制区的通知》 | 兴市府〔2000〕121号 |
8 | 《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方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10〕3号 |
9 | 《关于梅州工业新城规划控制的通告》 | 兴市府〔2011〕10号 |
10 | 《关于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规划控制的通告》 | 兴市府〔2011〕13号 |
11 | 《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11〕21号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防控工作的通告》 | 兴市府〔2012〕7号 |
13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13〕35号 |
14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14〕35号 |
15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14〕45号 |
16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15〕48号 |
17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兴宁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16〕8号 |
18 | 《关于完善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兴市府办函 〔2008〕55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1 |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 兴府通字〔1995〕3号 |
2 | 《关于印发兴宁市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1998〕46号 |
3 | 《兴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 兴市府〔2001〕100号 |
4 | 《印发兴宁市小型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04〕53号 |
5 |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05〕27号 |
6 | 《关于印发兴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08〕99号 |
7 | 《关于印发兴宁市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10〕59号 |
8 |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12〕21号 |
9 | 《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兴市府〔2012〕20号 |
10 |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12〕35号 |
11 | 《关于印发兴宁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12〕34号 |
12 |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兴市府〔2013〕58号 |
13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农村集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兴市府办 〔2013〕41号 |
14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2014〕9号 |
15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村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兴市府办〔2016〕3号 |
16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兴宁市中心城区部分已售商品房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的实施意见》 | 兴市府办〔2016〕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