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
36°
高温
兴宁
15:00发布
兴宁
15:00发布
36 °
多云
西南风 1级
空气优 43
相对湿度 45%
高温
今天
多云
26°/37°
周三
阵雨
26°/36°
周四
中雨 / 多云
26°/33°

繁體 丨 手机版 丨 RSS订阅 丨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府办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0〕1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06
[字体:  ]

相关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邓丁亮,手机号码:13549194882,传真:3259415,邮箱:xnssthjb@163.com。)


  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解决当前农村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36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0〕15号)文件要求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力推进打好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整治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使饮用水水源得到切实保护,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整治重点。

  1.依法依规完善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公路、桥梁防护措施以及界标、警示标识;

  2.依法关闭清理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违法违规项目;

  3.依法关闭清理位于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含养鸭场、白鸽场、生猪养殖等);

  4.依法整治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网箱养殖行为;

  5.对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源地影响水质问题进行治理,并切实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6.加强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村生活垃圾的整治。

  三、职责分工

  为落实我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保障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成立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洪国华(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徐  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潘启东(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何森清(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  滔(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陈  忠(市政府督办室主任)

  黄伟文(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局长)

  李坤明(市水务局局长)

  陈思忠(市财政局局长)

  陈伟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尚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曾巨文(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欧阳秋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黄耀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曾勇威(市公路事务中心主任)

  黄治勇(兴宁供电局局长)

  罗伟航(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凯平(罗浮镇镇长)

  欧阳晓波(罗岗镇镇长)

  刘  渊(大坪镇镇长)

  万耀明(叶塘镇镇长)

  蓝  彬(黄槐镇镇长)

  袁作胜(黄陂镇镇长)

  陈  静(合水镇镇长)

  卢志煌(石马镇镇长)

  彭燕妮(宁中镇镇长)

  曾  波(永和镇镇长)

  曾秋勇(径南镇党委书记)

  陈君辉(坭陂镇镇长)

  罗  超(新圩镇镇长)

  曾发茂(水口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黄伟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领导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验收和汇总上报,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水源地辖区镇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和汇报进度,各相关职能单位对照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一)水源地辖区镇。各水源地辖区镇成立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水源地环境问题开展彻底、全面、深入、细致专项排查,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有关要求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清除整治,建立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限和措施,稳步推进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确保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同时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备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巡查工作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督促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及时发出整改通报,并负责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核实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清理非法入水库排污口,依法打击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做好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情况通报;及时收集、汇总各水源地辖区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报送,同时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水务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水利及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督促辖区镇定期清除水面水浮莲、垃圾等漂浮物;协助辖区镇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职能部门以及辖区镇制定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方案,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确保不出现新增种植面积;对已有的农业种植,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逐步减少使用;对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只允许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协助职能部门清理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并定期开展回访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居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兴建污水处理站,完善管网铺设,将收集处理后的废水抽排至水库外;协助水源地辖区镇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一、二级保护区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化收集处置,形成常态化管理,确保不发生生活垃圾乱堆乱倒、入河(库)污染水质等问题。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清理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对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依法清理关闭。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落实地方交通干线道路交通污染整治方案,建立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对通过保护区内道路、桥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按规范建设和完善保护区内的交通道路的事故导流渠、应急池、警示牌、防撞栏等污染防治设施。

  (八)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制定落实省养交通干线道路交通污染整治方案,建立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对通过保护区内道路、桥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按规范建设和完善保护区内的交通道路的事故导流渠、应急池、警示牌、防撞栏等污染防治设施。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执照。

  (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行为。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十二)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相关行政案件。

  (十三)兴宁供电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十四)市政府督办室。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责任部门发出督办函。

  各水源地辖区镇按照“一源一策”要求,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3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必须有明确的任务、措施、时限及责任人等,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0年3月10日前)。

  制定出台《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各水源地辖区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3月至9月30日前)。

  各水源地辖区镇严格按照《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各水源地辖区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治。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水源地辖区镇开展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组织整改验收工作,建立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

  验收完成后,各水源地辖区镇要及时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按程序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水源地辖区镇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跟踪报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各水源地辖区镇和有关部门于2020年3月1日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各1名;从2020年3月起,整治期间于每月18日前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统计表(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电子版各一份),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强化协作配合。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是关系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各责任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合理推进整治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查问责。各有关部门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

    1.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2.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3.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表

  4.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4.doc


  解读稿: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059572.html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