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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0〕7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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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24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逐步实施、统一监管”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数据库和号牌管理,划定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执法检查,切实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方案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打桩机、拖拉机、收种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叉车、起重机、发电机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2020年9月30日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清单源监管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数据报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二)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 划定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为包括兴宁市城市中心城区和南坛空气自动监测站4公里范围共同构成的区域,总面积约69.28平方公里(详见附图)。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上述区域。

  2.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要求在我市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根据提供材料审核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内使用的工程机械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计划,避免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行施工作业。发现在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未张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管理培训,争取到2020年12月30日前,市生态环境部门形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能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加强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职责分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开展日常监督执法,负责建立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公路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利建设项目、沙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督促林业开发、经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兴宁市中心城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市政公共设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不符合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非道路机械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督促特种设备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

  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督促管养的公路建设和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监管工作经费。

  兴宁供电局负责对电力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将纳入兴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工作内容。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受理方式和途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协调机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相应行业管理制度,结合职能落实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守法守信情况,发现在兴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将其纳入行业准入、绿色施工和信用管理。

  (三)加大舆论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污染的危害,使公众多渠道了解国家、省、梅州市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年度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表

  2.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件1


        年度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备案申报表

  为加强兴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所属县(市、区)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申报台数

使用性质

□自用□出租

燃料来源


燃料用量

汽油

车用柴油

普通柴油

CNG

LNG

LPG

其他燃料








m3

声明:本人/单位对申报机械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虚报、瞒报或漏报现象,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所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经办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内部车辆的企业或个人应填报本表。

  2.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并在声明栏单位和法人处盖公章;如属自然人情况则在“申报单位”栏填上姓名,在“组织机构代码”栏填身份证号码,声明栏由本人签名。

  3.使用性质:若机械为企业或个人自用,应勾选“自用”;若机械用于出租,应勾选“出租”。

  4.燃料来源:填写方式为“社会加油站”、“加油车”、“自备加油站”等;若机械用于出租,则填“/”。

  5.燃料用量:指申报年度各类燃料消耗量;CNG 为天然气、LNG 为液化天然气、LPG 为液化石油气;若机械用于出租,则无需填写。

  6.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加页填报,最终申报时盖骑缝章。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7.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并复印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2

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

机械相关信息

机械

类型


机械

名称


场内编号

/牌照


生产

厂家


型号

规格


出厂

日期


整机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底盘号


燃料类型


机械

来源

□自有

□租赁(出租公司或出租人:

使用

周期

□常驻

□临时(进场日期:  ;出场日期:  )

年使用天数

日使用小时数

小时

发动机相关信息(主机)

型号


系族名称


功率

kW

制造商


出厂日期


排放阶段


型式核准号


后处理装置名称


发动机相关信息(辅机)

型号


系族名称


功率

kW

制造商


出厂日期


排放阶段


型式核准号


后处理装置名称


  填表说明:

  1.本表应根据每台机械逐张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加页填报。

  2.机械类型:应填写“施工机械”、“港作机械”、“企业内部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或“备用发电机”,如属于其他类型,应用文字注明。

  3.场内编号/牌照:若无,则填“无”。

  4.整机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底盘号:根据机械或车辆铭牌填写。

  5.燃料类型:应填写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若为其他燃料,应写明燃料种类。

  6.机械来源:指申报机械产权所属,若机械为自有,应填写“自有”;若为租赁,应填写出租公司或出租人名称。

  7.使用周期:若机械为长期使用,应勾选“常驻”;若机械为短期临时使用(如施工工地),应勾选“临时”,并填写拟进场和出场日期。

  8.系族名称和型式核准号:参见发动机标签或者产品技术文件,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

  9.发动机(辅机):无辅机的机械则不用填写。

  10.排放阶段:指机械出厂时应满足的排放限值阶段(如“国 1”、 “国 2”、“国 3”等,未达到任何排放标准的为“国 0”)。进口机械应填写进口国的排放阶段。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

  11.后处理装置:可填写“三元催化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颗粒物捕集器(DPF)”、“氧化催化器(DOC)”等;若有其他应写明设备名称;若没有后处理装置,可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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