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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7〕1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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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5


兴宁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4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围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改革完善我市食盐监管体制。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食盐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调整、强化食盐安全监管职能,明确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最大限度提升监管效能。

2. 创新方式,加强协调。整合食盐监管技术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能力,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建立协调高效的食盐监管工作机制。

3. 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改革,在保证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确保实现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目标。

二、调整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市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统称食盐安全监管机构。

(二)市科工商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组织编制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盐业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盐业行业结构的调整、盐业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监测、分析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保证盐业行业发展稳定;负责工业盐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信息等工作。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承担辖区内食盐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拟订食盐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组织查处食盐违法案件;承担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食盐价格监管工作,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三、明确具体食盐安全监管机构

(一)撤销市盐务局,剥离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

(二)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食盐纳入食品类实施统一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承担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分别负责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科工商务管理局依托现有资源,由市场股等股室承担有关盐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食盐监管执法力量配置

(一)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实我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用于食盐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巩固和强化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对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原主要从事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专项增加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公务员法》和我省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择优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此项工作完成后仍有空余编制的,通过调任、转任或考试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

(二)我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原主要从事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实行购买服务,维持原盐政执法人员的稳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于食盐辅助执法,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市场巡查,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待省、梅州市研究制定后再结合本市实际执行。

五、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理念,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飞行检查等形式,强化食盐全链条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推行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监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的综合分析应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按省和梅州市部署推进广东省智慧食药监项目,进一步完善广东省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追溯系统,逐步实现监督、检查、执法电子信息化,促使食盐全链条可追溯。

(三)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我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科工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工商和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快构建政社共治格局。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落实食盐等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和信息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六、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印发之日起至20171231日为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原盐政执法人员企业身份不变,保留执法资格。201811日起,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过渡期结束前1个月内,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落实调整充实市食盐监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的组织,负责对原盐政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编办、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按照省、梅州市制定的购买服务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抓好落实;市法制局负责协助梅州市法制局核查收回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原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要坚持党组织在国企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协作机制。过渡期内,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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