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GS—2019—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以下行为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网箱养鱼、旅游、游泳、垂钓、洗衣或者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3380030(市水务局)、3253344(市环境保护局)。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