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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9〕3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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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力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高田村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福兴街道高田村新刘屋、郑屋、顺昌屋、祥裕屋、下高田新屋、下高田老屋、下高田上屋、中心屋、下新屋、草禾墩刘屋。以上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高田村(地块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福兴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3339727。

(二)不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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