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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兴市府〔2019〕3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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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向全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气象发布森林火险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时期为森林高火险期(紧急状态),全市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市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林区炼山项目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3334119、3353305)。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市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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