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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20〕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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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

  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力推进梅州创建中国足球特区工作,加大足球扶持力度,全力推动足球振兴,擦亮兴宁“足球之乡”名片,根据《中国足球发展总体方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一条对在我市新办足球俱乐部、足球小镇、足球基地、足球学校、足球综合体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建设项目应先依法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明。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条对新引进的足球制造、零售、服务等相关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后,根据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市的纳税情况,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对每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年的奖励;对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年的奖励;对纳税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奖励。


第三章  足球办学奖励

  第三条  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省级以上足协部门备案在我市兴办足球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我市兴办足球学院(专科),人数超过400人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


第四章  获评省级及以上足球训练基地奖励

  第四条鼓励条件成熟的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足球训练中心等申报国家和省级足球训练基地,对被评为国家级(含部门)足球训练基地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含部门)足球训练基地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大力扶持我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代表我市参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给予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对首次参加中冠联赛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参加中乙联赛的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参加中甲联赛的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六条对职业足球俱乐部联赛绩效制定奖励。


第六章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

  第七条对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标准化足球场地进行补助,鼓励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建设足球场地。


第七章  青少年足球比赛及足球人才培养输送奖励

  第八条代表我市参加梅州市、省、国家级竞技足球比赛并获得相应名次的,对参赛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我市体校、学校及各类足球训练机构输送足球运动员的给予奖励。


  第八章  其他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奖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奖励

  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

  第一条  申请补助的足球场地要求于2019年9月9日以后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项目未申请县级财政资金建设,并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所建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要分别符合标准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尺寸及规格;

  (二)铺设人工草或天然草并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第二条  补助项目由足球场地建设主体单位动工前提出,各镇(街道)或市有关单位统一收集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经市财政局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列入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单位、建设地址、总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

  (二)各镇(街道)调研选址现状(各镇、街道自然资源所需要核定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提供场地现状照片);

  (三)选址公开征询意见情况(各镇、街道初步选址,经公众意见征询公示无异议后确认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

  (四)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核意见书[提供地块坐标、足球场土地使用(产权)证明,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设计图纸、功能设置说明、投资预算、开放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六)有关施工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补助专项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款。专项验收建设主体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图纸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决算表;

  (三)足球场照片资料(施工期间、竣工后);

  (四)免费开放时段及收费标准公告牌等图文资料。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新建球场规模梯次增长:

  (一)五人制足球场一次性补助5万元/块;

  (二)七人制足球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块;

  (三)十一人制足球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块。

  第六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一)足球场每天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少于4小时,每年累计免费开放不少于300天;获得补助后的足球场开放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足球场须于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南粤幸福活动周免费开放;

  (三)收费时段按照市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5折优惠开放;

  (四)明确公布开放时段安排、进场人数、进场要求和预约方式等,因维护、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款,暂停其申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款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款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不履行责任义务的。


第二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扶持奖励

    第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中冠、中乙、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二)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不迁出兴宁市;

  (四)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中须冠有“兴宁”等代表兴宁的字样;

  (五)参加联赛时主场设在兴宁市。

  第九条  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

  (一)对首次参加中冠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资金40万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资金30万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资金3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二)对首次参加中乙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资金120万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资金100万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资金80万元,合计300万元。

  (三)对首次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资金400万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资金300万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资金3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对首次参加中冠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三年内进入中乙联赛的,首次参加中乙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三年内进入中甲联赛的,将剩余扶持资金一次性拨给该俱乐部;三年内出现降级,或者迁出兴宁以及更名、转让、注销的,取消该俱乐部扶持资格,对未发放的扶持资金不再发放。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乐部工商登记证书;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参赛当年中国足协盖章)和当年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

  (三)梅州市兴宁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职业足球俱乐部联赛绩效奖励标准:

  (一)参加男子中冠联赛的,南区年度积分排名取得第1—4名的分别给予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参加男子中乙联赛的,南区年度积分排名取得第1—4名的分别给予14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

  (三)参加男子中甲联赛的,年度积分排名达到第12—14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排名第12名以前的每前进一名增加100万元奖励;参加女子中甲联赛的,年度积分排名达到第5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排名每前进一名增加100万元奖励。

  上述年度积分名次以男子中甲16支队伍、女子中甲7支队伍、男子中乙南区14支队伍计。如联赛队伍数量发生变化,则按比例类推最终名次(取整数)。


第三章  足球比赛及足球人才培养输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赛事范围: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举办的赛事、市锦标赛、市公开赛、市冠军赛、市长杯赛、省锦标赛、省公开赛、省冠军赛、省长杯赛、省联赛、省足协杯、全国校园足球总决赛、全运会足球赛等省、国家级竞技类足球比赛。

  第十三条  代表我市参加梅州市、省、国家级竞技足球比赛并获得相应名次的,对参赛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对获得国家级足球联赛1—8名的参赛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足球联赛1—4名的参赛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梅州市级足球联赛1—3名的参赛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本市范围内体校、学校及各类足球训练机构输送运动员的给予奖励:

  (一)输送的足球运动员被广东省专业队吸收录用的(以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发文为准),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分别按照60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输送的足球运动员被梅州市体校吸收录用的(以梅州市体校文件为准),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分别按照1500元/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各中小学输送到兴宁业余体校(时间达一周年以上),并代表兴宁参加梅州市运动会的,对原输送学校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输送的足球运动员入选国家队的,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按照2万元/人、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输送的足球运动员入选国奥队的,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按照1.2万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输送的足球运动员入选中国足协U系列年龄段的,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按照80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输送的足球运动员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的,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按照80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输送的足球运动员代表梅州市参加省运会的,对现输送单位、原输送单位按照1200元/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原输送单位为学校的,奖励分配方案由教育系统自行研究制定;对原输送单位为业余体校的,分配奖励金额的70%给教练员(教练员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按照带队月数分配奖励)。


    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1986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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