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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20〕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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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9〕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兴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四、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设立宪法宣誓台,宪法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宣誓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读宣誓人名单。

  (四)宣誓人就位。

  (五)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六)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六、宣誓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分别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二)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仪式影音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留并存档。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八、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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