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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兴街道黄畿等村集体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兴市府〔2020〕1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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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0〕4号),同意将福兴街道黄畿村、锦华村、五里村,宁中镇鹅一村,水口镇达新村、宋声村、水东村,新陂镇上长岭村,叶塘镇岳桥村,永和镇锦洞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406.164亩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并同意使用兴宁市慈光安养院和我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2.6565亩,合计土地总面积408.8205亩,作为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福兴街道黄畿村属下旱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59.391亩;

  (二)福兴街道锦华村属下旱地、林地等地类6.678亩;

  (三)福兴街道五里村属下林地、鱼塘、未利用地等地类21.0555亩;

  (四)宁中镇鹅一村属下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3.3525亩;

  (五)水口镇达新村属下园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19.8015亩;

  (六)水口镇宋声村属下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10.677亩;

  (七)水口镇水东村属下园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32.151亩;

  (八)新陂镇上长岭村属下园地、鱼塘等地类62.2755亩;

  (九)叶塘镇岳桥村属下园地、林地、鱼塘等地类186.3165亩;

  (十)永和镇锦洞村属下林地、鱼塘、其他农用地等地类4.46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福兴街道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1390元/亩、旱地45150元/亩、鱼塘56428元/亩、园地33333元/亩、林地15067元/亩、其他农用地44189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0153元/亩、未利用地13333元/亩;

  (二)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4090元/亩、旱地39087元/亩、鱼塘48989元/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其他农用地38134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9595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三)宁中、新陂、叶塘、永和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2550元/亩、旱地35944元/亩、鱼塘45387元/亩、园地27000元/亩、林地12000元/亩、其他农用地35067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8911元/亩、未利用地1080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梅州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将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上交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补偿完成后予以废止,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0〕4号)征地批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另附):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兴宁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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