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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兴市府〔2020〕2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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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粤府〔2020〕11号文件规定,2019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我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670元,即按27670元发放,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增加2213.6元)。

  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向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自谋职业申请表,由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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