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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兴市府〔2020〕2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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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8月全面展开,预计2020年12月31日基本结束。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通告、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示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其它事宜

  (一)加强配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亲自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关系到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农房确权登记公告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农房确权登记公告结果为准。

  (二)材料准备。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材料;

  3.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4.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6.其他证明。

  本次确权登记是政府主导的总登记,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753-3238622)举报。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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