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0〕16号],同意将水口镇布头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共115.0305亩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并同意使用我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0.0945亩,合计土地总面积115.1250亩,作为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水口镇布头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15.03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布头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0〕1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0〕16号]征地批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2.兴宁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jpg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