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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黄陂镇振光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0〕3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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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黄陂镇振光村、刁坊镇罗坝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黄陂镇振光村集成围、振兴楼、正兴围、韶安围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9.5810亩,其中农用地19.5810亩(林地19.5810亩);

  刁坊镇罗坝村车子黄、狮仔口经济合作社,双岗小学属下集体土地共13.5525亩,其中农用地3.3000 亩(园地3.3000亩),建设用地5.1345亩,未利用地5.1180亩;

  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暂按兴宁市现行标准执行(承诺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黄陂、刁坊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园地27000元/亩、林地12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8911元/亩、未利用地10800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勘测定界图(CZPC20200501、CZPC20200502).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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