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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20〕3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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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扩容提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拟对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地块XT5、XT6)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兴合、义兴、坪上、邓屋、大王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见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地块XT5、XT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兴田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3259178。

  (二)不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附件:

  1.兴宁市2014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局部)

  2.兴宁市二00七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平面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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