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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地块XT5、XT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2021〕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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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田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地块XT5、XT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地块XT5、XT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扩容提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兴宁市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兴合、义兴、坪上、邓屋、大王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方式进行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规则

  (一)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规则:

  1.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但每户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m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征收出让后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除外),超过300m2的部分只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m2内的,按成本价进行结算,超过20m2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3.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包括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本栋房屋的公共墙位、公共楼梯、公共走道及其他公共部分需分摊的建筑面积,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优先选择安置房。

  5.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必须以被征收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相关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办证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三)安置房的位置、建设标准、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福兴锦绣新城43号楼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锦绣新城位于兴福路西面规划地段,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平面图。

  2.安置房的建设标准:

  (1)锦绣新城为花园式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容积率3.5以下,建筑密度30%以下。底层架空,可供娱乐休闲及配套服务设施使用。

  (2)安置房的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电梯房。锦绣新城43号楼楼高有十七层。外立面统一镶贴仿石材面砖、铝合金门窗;套房户型分别为四房两厅,三房两厅。

  (3)安置小区套房室内均为毛坯房,供电、电话线、电视线、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门口,供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3.安置房的价格:

  安置房的成本评估均价2500元/m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如果实际成本均价低于2500元/m2,按实际成本均价结算,计算公式为:楼层实际成本价=对应楼层成本评估价-(2500元-实际成本均价);如果实际成本均价高于2500元/m2,则按2500元/m2结算。

  具体楼层成本评估价分别为:

楼层

价格(元)

楼层增加价格(元)

第二层

2100

起价

第三层

2130

30

第四层

2160

30

第五层

2190

30

第六层

2250

60

第七层

2310

60

第八层

2370

60

第九层

2430

60

第十层

2490

60

第十一层

2550

60

第十二层

2630

80

第十三层

2710

80

第十四层

2790

80

第十五层

2870

80

第十六层

2950

80

第十七层

3030(复式)

80

第十七层

2490(单层)


备注

第十七层为单层套房

  安置房市场价格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时间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从如下三种方案任选一种方式:(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m2/月,每月每户1500元为最高限额;(2)以户为单位,补给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助费700元/月;(3)以被征收户中所含人数为单位,统计人数以户籍为准,补给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助费150元/人/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可从如下三种方案任选一种方式:(1)按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6元/m2/月,每月每户1500元为最高限额;(2)以户为单位,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费700元/月;(3)以被征收户中所含人数为单位,统计人数以户籍为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150元/人/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后满三个月止。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周转用房的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六)搬迁补助费。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25元/m2

  2.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给搬迁补助费。

  (七)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认证,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自1987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市政府出台《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之前建造,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和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证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办证成本,扣除办证成本等办证费用,计算补偿金额。

  2.自2012年8月23日市政府出台《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未按照要求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违法建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按比例进行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

  (五)被征收人应如实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个人被征收房屋现状。未如实申报的,责任自负。

  七、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

  (一)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及计算建筑面积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公共面积如产权人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办理;无书面约定的,则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

  八、未建成房屋的土地和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的补偿

  (一)已有土地使用证未建的,或经兴宁市被征收土地房屋鉴定专家组确认是宅基地、留用地、拆迁安置地的,可选择调换安置房。调换安置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或经确认的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价值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

  (二)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剩余用地面积补偿,按同类区域征收水田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15%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留用地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总值的10%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或超出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20年的物业管理费(安置区内小车停车位除外)。免收的物业管理费在安置小区公共物业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三)物业管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被征收人的单车、摩托车统一到指定地点免费停放,安置区内停车位则用于出租,出租收益用于安置区物业管理费用。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m2,他处无住房又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现居住人口为1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m2的,按30m2进行货币补偿;现居住人口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按50m2进行货币补偿。奖励金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后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后,由政府优先提供人均10—15m2的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不超过50m2。廉租房租金由房屋被征收人负责。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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