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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黄陂镇振光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0〕37号)的补充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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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补充公告《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附件: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附件

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下称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兴宁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兴宁市黄陂镇振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60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后确定。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合计540000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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