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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兴宁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

兴市府〔2021〕1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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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基准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兴宁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并经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十五届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兴宁市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兴市府〔2017〕8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兴宁市2017年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兴市府〔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docx

    2.兴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图册.doc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政策解读稿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25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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