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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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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34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兴宁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宁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宁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住建局)的检查、监督。

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垃圾;及时清除垃圾、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自备收集垃圾的容器(垃圾桶),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等城市“牛皮癣”现象;及时制止和清理乱悬挂物品,人行道、走廊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违章搭建、乱设置遮阳(雨)棚和挖掘、破坏、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

(一)卫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积水;保持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二)秩序: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用字规范;无占道生产经营、乱贴乱写(城市“牛皮癣”)、乱搭乱挂、乱摆乱放等现象,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

(三)绿化: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美观;无擅自占用、损坏绿地的行为;无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树上无悬挂物、无晾晒物,无人为损坏树木等现象。

第九条 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由本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临街建(构)筑物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属地负责,由责任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统一格式制作,并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自觉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未执行“门前三包”责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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