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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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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3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现将《兴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联系电话:3333768。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918

兴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设乡镇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3.1.2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现场处置

3.2.4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有效推进我市“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梅州有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洪水、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广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制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兴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助应对工作,及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兴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担任主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市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

(4)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综合和指导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应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兴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协调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Ⅳ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兴宁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对外下设5个应急指挥机构: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4 设乡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相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lt;, /SPAN gt;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1)市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管理。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战略物质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干线、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 预警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上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办设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

市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或者较重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对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确定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省、梅州市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现场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需要多个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燃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卫生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 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镇(街道)和村(居)委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兴部队和武警、森林公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措施。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保障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广电、通信营运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市应急办、科技局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设和完善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1)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在中小学师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及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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