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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建设 清障的通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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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40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建设 清障的通告

兴宁市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是我市省级水利建设示范县2012年第一批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水利建设示范县实施计划要求,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进行动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涉及合水、龙田、宁中、叶塘、新陂、宁新、福兴、刁坊、坭陂、新圩镇及兴田街道,共11个镇(街道)。

二、合水水库灌区属于中型主灌沟,从沟外坡脚起3米内为护堤地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井、挖塘、建坟、取土和修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在堤坡上擅自垦堤种植任何作物;不得向沟渠内倾倒垃圾、余泥、沙石等。

三、凡在灌沟堤、滩地、护堤保护区上违章修建房屋和临时搭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清理完毕。

四、凡在渠堤、堤顶种植竹木和其他作物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砍伐或铲除。

五、凡在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各类管线等将按不影响工程要求进行搬迁或迁移。请涉及单位于10月31日前与兴宁合水水库灌区加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联系(办公电话:3390691;办公地址:兴宁市城区上华桥水闸示范县建设指挥部)。

六、对违反上述二、三、四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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