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非法抢占、买卖土地,违法违章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济广高速兴宁段、205国道迁移段、高新技术园区、新中心城区、神秀大道等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以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凡从事上述活动导致新增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补偿。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防控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