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65号文批准,决定征收兴宁市水口镇博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09.06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09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即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二期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梅州市国土资源测量院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兴宁市水口镇博溪村民委员会水田(含农村道路)240.138亩、旱地2.418亩、鱼塘4.986亩、林地423.879亩、集体建设用地9.6525亩、其它草地27.987亩。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兴宁市水口镇博溪村民委员会各种地类每亩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334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旱地2455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鱼塘35260元/亩(含鱼苗补偿费)、林地68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6020元/亩、其它草地668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兴市府〔2010〕18号文件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用地,原则上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1年4月22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水口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4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水口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