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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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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0〕38号


转发梅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了创建良好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梅投资农业,更好地开展梅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土地优惠

(一)对在我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和梅州台湾农业交流合作中已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项目用地。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如工厂、现代农业物流业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依法优先给予办理。

(二)台商租用农村土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赁期限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租赁期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期限。

(三)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用地许可手续。

二、财税支持

(一)设立梅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开始连续五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主要扶持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地租补助以及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和农民的技术培训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台办制订。

(二)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我市财政贷款贴息有关申报条件的,可安排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

(三)对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贷款和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形成支持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合力。市发改、财政、农业、交通、科技、国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将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在职能和政策范围内予以倾斜和支持。

(四)台商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五)创业园内从事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法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金融服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允许台商以厂房、设备等作为担保予以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较大,市场影响因素多的实际,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鼓励保险部门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优先选择台商开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农业保险试点,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四、出入境便利

(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外贸等部门对台商进口与其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机械、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以及进入大陆展览展示的农业物资和农产品,按有关规定简化进口审批手续,优先给予检验通关。

(二)在梅台商直接进口经营台湾农产品,享受政策规定的对台小额贸易的各项优惠和便利。

五、其他服务

(一)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二)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选认定;符合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办理;优先推荐台商的注册商标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优先推荐台商生产的产品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评比。

(三)建设梅台农业合作信息平台,不定期举办梅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研讨或论坛等活动,为台商提供政策、市场、科技、气象、农资、劳务信息咨询以及产品展示等方面的服务。

(四)台商子女在梅入学,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种费用。

(五)严格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台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台商合法权益。

(六)对《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等本市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台商同样可以享受。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扶持当地台商的发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 梅台交流△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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