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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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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1〕1号


转发关于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梅市府〔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医改办(设在发展改革局,联系电话:3332115)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

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梅市府〔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医改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2398661、2261976)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优化卫生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从实际出发,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实现梅州绿色崛起,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立足市情,因地制宜,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抓重点、促公平”的基本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医改目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达到并稳定在98%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困难人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取得成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重点工作

(四)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2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但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3)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4)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2.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补助36元)。(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含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逐步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逐步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市级统筹。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省风险调剂金,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各统筹地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2010年,全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记账制即时补偿。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择机试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根据省机构编制有关文件要求设置社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1.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省的部署,蕉岭县作为首批试点县),试点县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实施零差率销售后的差价给予补偿,由医保基金(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补偿70%,省财政补偿15%,市及试点县两级财政各负担7.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差价补偿方案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制定基本药物配送办法,完善供应保障措施。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且在我市中标的品种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支持7所县(市)级医院(除梅江区外每个县〈市〉1所)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建制镇)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并扩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面。(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 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3年人才队伍培训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2)积极招聘和鼓励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并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先录用有执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根据省有关政策另行制订。(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在3年内,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1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实践技能培训水平。(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1-2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省财政继续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启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到2011年,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3)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积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逐步在全市实施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免费向居民提供,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逐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为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系统的生长发育检查;积极实施《梅州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方案》,系统构筑“三道防线”,减少人口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力争到2011年,建成1 个国家卫生城市,新增2个省卫生镇、3个市卫生镇、20个省卫生村、100个市卫生村。(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启动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梅县是项目实施县),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项目。(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妇联负责)

(4)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确诊为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治疗和随访检查。加强结核病归口管理,确保规范化治疗。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推行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3年内,重点完成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市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市级投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

3.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逐步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由中央补助1.5元,省补助6.75元,市、县负担6.75元。2011年人均经费要达到20元,由中央补助2元,省补助9元,市、县负担9元。市、县负担部分按2009年县级人均财力1000元以下(兴宁市、五华县)和1000元以上(其他6个县、区)划分两类分担标准:2009-2010年,市财政人均补助2.25元,县级人均负担4.5元,其中,兴宁市、五华县由市补助2.5元、县(市)负担4.25元;其他6个县(区)由市补助2元、县(区)负担4.75元。2011年,市财政人均补助3元,县级人均负担6元,其中,兴宁市、五华县由市补助3.25元、县(市)负担5.75元,其他6个县(区)由市补助2.75元、县(区)负担6.25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各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经费。一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农村合作医疗补助400元。二是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由中央财政解决,省统一采购下拨,地方财政不配套。三是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由中央财政补助10%,省级财政补助45%,市级财政和梅县财政各负担22.5%。四是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由中央财政补助10%,省级财政补助45%,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2.5%。五是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水样水质监测成本费用每份40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按每户666元补助,由中央财政每户补助300元,省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其余266元由地方财政配套,其中,2009年县级财政每户补助266元,市级财政不配套;2010-2011年由市级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县级财政每户补助166元。六是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复明手术每例补助2000元,由中央财政每例补助800元,省财政每例补助600元,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每例报销600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思路,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在省推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思路。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实行临床路径。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逐步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负责)

(2)积极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加强建设市级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医学科研和教育任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缺乏地区设立民营医疗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竞争和发展。加强地区之间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进入梅州举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台办负责)

(九)积极推进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

2010-2011年,市财政继续每年投入50万元中医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中医药强省建设各项措施。重点推进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和“两进”(进农村、进社区)工程。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市级综合性中医院为龙头,以县级中医院为骨干,以乡镇(村)、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点为基础,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加强县级中医院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和中药房的规范化建设。加快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南药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力争到2011年,建成2个省中医名院,1个市级中医名院,2-3个省级中医名科,评选第三批全市中医名医。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专科毕业生。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治疗疑难病、慢性病种和“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养生)的特色优势,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网络和康复网络。(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改革。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协调本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推进新农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落实医疗卫生、社保等部门人员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十一)加强财力保障,落实医改经费。

逐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改革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我市各级财政及医保基金(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共需新增投入19.25亿元。

(十二)加强考核评价,提高医改绩效。

将医改近期重点工作纳入各级督查范畴,跟踪检查落实。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指标,结合区域卫生、城乡卫生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主题词:医疗 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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