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6〕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兴宁市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兴市府〔2016〕34号)中关于职业年金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方式:我市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进行调整,调整为: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