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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兴市府〔2017〕1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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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日


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快兴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兴宁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5人。

(一)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委副书记、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二)单位委员包括市府办、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综、教育、卫计、科工商务、法制、工业园管委会、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广新、林业、广播电视台、公路、民政、公安、交警大队、旅游、房产服务中心、人防办、供电、消防大队、气象、电信、移动、联通、邮政、自来水、兴田街道办、福兴街道办、宁新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

(三)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由若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审会)。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分别由市府办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城综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作为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审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审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市规审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换届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4名,分别由协调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市府办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城综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规审会专家成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审查议题性质邀请2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审查。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

第九条 全体成员会议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审议城区(本文所称城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相关专项规划,各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全市各专项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方案。

(三)审议市域和城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具体包括:

1. 市域高速公路、铁路(高铁)选线及铁路(高铁)站场选址;

2. 城市220kv及以上变电站选址、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3. 城市饮用水源的确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4. 城市1万m3/d规模以上制水厂、污水处理厂选址;

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垃圾填埋场、焚烧厂选址;

6. 城市燃气门站、储备库选址;

7. 城市殡仪馆选址;

8. 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为主干道)选线、改线及道路断面;

9. 城市跨越宁江的桥梁;

10. 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交审议的项目。

(四)审议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五)审议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宁江两岸等城市重点地段建筑工程(建筑高度达到54米)及以上或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其他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市级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城市公园和广场等设计方案。

(六)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市规审会会议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下列事项经市规审会会议审议后,无需再报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核定城市重点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二)审议市域和城市重要建设项目或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规划选址、选线意见。

(三)审议城市一般地区或较小规模的城市设计、公园、广场等设计方案。

(四)审议城市0.5平方公里以下的城市设计、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高度54米以下)或建筑规模3.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旧城改造项目规划。

(六)审议镇规划区大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议题分管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代表应列席会议。

(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时间确定为每年3、6、9、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

(四)市规划委员会单位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部门席位制单位委员第一会议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应指派所在单位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作为第二会议人参加会议。专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一年内缺席两次以上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委员资格,3年内不获聘任,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再选取候补。

(五)会议程序:

1. 会议召开前10天,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及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相关委员;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亦应在会议前5天通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 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提供收件回执。

3. 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召开的前提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4. 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进行表决或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确定,对一般审议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重要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5. 宣布表决结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宣布。

(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单位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和表决意见,以密封形式交由第二会议人在会议当天提交。专家委员的书面意见必须以密封形式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表决期间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拆封和统计。

(七)市规划委员会会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正、副主任审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八)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市规审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市规审会的主任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一般由会议的召集人主持召开,如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二)市规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市规审会会议原则上应每次全数邀请其委员参加会议,并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程序:

1. 市住建局提出会议议题,报市规审会主任同意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相关议题。

2. 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

3. 市规审会应对审议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4. 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市住建局汇报,并审阅上会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 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对出现重大分歧议题的表决,应如实记录表决结果。

(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议意见。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前一天送达市规审会办公室。市规审会办公室将委员的书面意见一并纳入会议意见文稿。

(六)市规审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市规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市规审会主任委员或其指派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签发,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相关项目的业主单位。

(七)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定不通过的,申报单位需按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报市住建局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其他议事工作要求。

(一)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二)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列席人员应回避会议表决程序。

(三)会议可邀请公众旁听,适宜公开的审议事项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四)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和职责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资格为: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关心兴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熟悉兴宁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二)市规划委员会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候选人员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由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拟定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第十七条 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

(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应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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