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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任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兴市府〔2017〕1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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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任期三年。现将调整后的财务总监名单通知如下:

同志任市公安局、教育局、林业局、人民医院财务总监。

刘汉清同志任市水务局、卫计局、国土资源局、广播电视台财务总监。

陈谷如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民政局、房产服务中心财务总监。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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