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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兴市府〔2017〕2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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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7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我市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46338元发放;中级士官按我市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69507元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1个月工资收入补助3862(按我市2016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46338元计算),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二、粤府〔201795号文件规定: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557元,低于25000元。因此,按照该文件规定,我市2016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按25000元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增加2000元。

三、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向市退伍办(设在市民政局二楼)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市退伍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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