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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

兴市府〔2017〕2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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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点)。

二、本通告的禁养区是指全市下列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铁山渡田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四望嶂市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白鹤仙师市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合水市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石壁市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和山岩市级自然保护区、兴宁市神光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及缓冲规划区域,神光山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三)居民密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包括城市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制镇、街道办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医疗、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四)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整治内容: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自行搬迁、关闭拆除栏舍的畜禽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十天内未自行搬迁、关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取缔、关闭。

五、畜禽养殖场(点)关闭后,擅自恢复饲养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已领取的经济补助款将依法追缴,并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论处。

六、在整治期间,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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