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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兴市府〔2018〕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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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兴宁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二、整治时间

201814日至24日。

三、整治对象

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和各镇(街),依法依规整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许可等手续,正在实施或停工尚未建成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市城综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和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同时加强后续日常巡查监管

(二)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兴宁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市广台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供水供电等相关服务。对违规安装的电表、水表和有线电视线路等设备设施坚决实施拆除,同时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妨碍、抗拒相关单位的执法行为。对煽动闹事或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觉抵制购买违法建设房产。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稳定和谐,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请广大市民遵守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购买违法建设的房产。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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