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镇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兴宁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二、整治时间 2018年1月4日至2月4日。 三、整治对象 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依法依规整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未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许可等手续,正在实施或停工尚未建成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综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和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同时加强后续日常巡查监管。 (二)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兴宁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供水供电等相关服务。对违规安装的电表、水表和有线电视线路等设备设施坚决实施拆除,同时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妨碍、抗拒相关单位的执法行为。对煽动闹事或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觉抵制购买违法建设房产。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稳定和谐,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请广大市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购买违法建设的房产。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