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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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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快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

一、背景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上旬,根据《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牵头起草了《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号)文件精神和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并多次征求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大民生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经综合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按照省和梅州市有关部署,推进实施重点改革任务,推进改革行动十类二十八项工作任务。明确了各项改革行动牵头单位,协助单位和实施改革行动的相关部门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1.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2. 2.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构建强基创优的医疗服务联动机制。
  3. 3.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建立促进分级诊疗的分工协作机制。
  4. 4.全面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建立维护公益性的长效投入机制。
  5. 5.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机制。
  6. 6.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
  7. 7.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机制。
  8. 8.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9. 9.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建立智慧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机制。
  10. 10.推进卫生综合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公立医院综合监管机制。

三、总体考虑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18年6月12日征求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大民生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成员意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国税局、地税局、扶贫开发局、科工商务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社保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反馈无修改意见。发改局提出“(六)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当中15、16点内容已经超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县级无权开展制定相关政策工作,建议删除15、16点全部内容,改为及时严格贯彻落实省和梅州市的相关政策”。市编办提出“删除第6点中建立区域医联体编制周转池,促进医联体内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但鉴于省和梅州市均未正式发文,若上级文件出台后与前述修改意见不符的,以参考上级文件为准”。2018年12月13日,再次征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大民生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成员意见,市委组织部、市政法委、纪检委、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人社局、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局、市安监局反馈无修改意见。财政局提出“删除第19点中可将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列入财政单独保障”。金融办提出“第13点中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系,这一项中,建议负责单位增加人民银行”。

(二)意见采纳情况

1、发改局提出“(六)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当中15、16点内容已经超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县级无权开展制定相关政策工作,建议删除15、16点全部内容,改为及时严格贯彻落实省和梅州市的相关政策”的建议,经2018年6月14日财政局召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大民生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研究讨论,认为如果按照发改局意见全部删除,必将造成《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容缺失,与上级文件不符,决定在15、16点前面增加“按权限”。

2、市编办提出“删除第6点中建立区域医联体编制周转池,促进医联体内人员合理有序流动。鉴于省和梅州市均未正式发文,若上级文件出台后与前述修改意见不符的,以参考上级文件为准”的建议已采纳,《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已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进行了部分修改。

3、财政局提出“删除第19点中可将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列入财政单独保障”的建议未采纳。由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文件中,有此项内容,如果删除必将造成《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容缺失,与上级文件不符,已与财政局进行多次沟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

4、金融办提出“第13点中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系,这一项中,建议负责单位增加人民银行”的建议未采纳。由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文件中责任单位中没有人民银行,已与金融办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五、《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和省梅州驻兴各单位,抄送市委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梅州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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