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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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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兴市府办〔2010〕58号)于2010年11月1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至目前,此文件的实施已超过5年,且该文件规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只有文字描述,没有成果图和拐点坐标,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范围不够全面,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特制订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9〕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布局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基本原则,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三、划分依据

  (一)禁养区划分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依据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依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号)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依据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依据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依据十一:《梅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依据十二:《梅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依据十三:《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二)限养区划分依据

  依据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04月1日实施);

  依据二:《梅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依据三:《梅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依据四:《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四、与《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兴市府办〔2010〕58号)对比

  此次的修订方案划分的范围更加全面,且划分范围形成了具体的成果图和拐点坐标,不再是简单的文字描述。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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