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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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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特制订《兴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兴市府办〔2020〕4号)。

  二、文件依据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15号)等文件制订。

  三、有关条款解读

  (一)关于“对我市公办康复机构所开展的听力言语、智障、肢体等三个康复项目,由本级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年,专项用于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服务”(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第2小点)的解读。

  此条款是参照梅州市残联下属公办康复服务中心的做法,项目款项专项用于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服务,在经费保障方面保证了康复、教育专业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关于“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四章第九条第一款第1点) 的解读。

  制订此条款,主要是为了方便我市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更好地享受国家的惠残政策。

  (三)关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市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第四章第九条第三款第1点)的解读。

  制订此条款,主要是为了方便我市户籍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进一步方便我市各类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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