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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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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兴市府办〔2020〕28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0年10月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由于2014年制定的《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兴市府〔2014〕50号)文件已超过一般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五年),且我市存在工业经济总量不大、主导产业不突出、产业集聚优势不明显、园区亩产经济效益不强的问题,为了改变现状,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需求,构建产业定位清晰、比较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文件依据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8〕1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兴市府〔2014〕50号)、《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兴市府〔2017〕12号)等文件制定。

  三、扶持对象

  在梅州市或兴宁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收在我市缴纳的招商引资企业。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年纳税额”,即企业自然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二)“亩均年税收”,即年纳税额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四)“本级财政贡献量”,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决策层人员”,即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六)“先进制造业项目”,即指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七)“新落户项目”,即指本措施颁布之日起,新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八)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九)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五、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3-3681638


  被解读稿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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