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制定《兴宁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兴市府办函〔2020〕55号)。 二、文件依据 本方案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梅州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0〕3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 三、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四、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五、有关条款解读 (一)关于“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申请登记发证主体)的解读。 此条适用于在户口迁出前在原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村民。 (二)关于“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登记发证主体)的解读。 此类型的主体主要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认定。 (三)关于“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申请登记发证主体)的解读。 能够提供经批准使用依据、符合登记条件的村级卫生站、村委办公楼、垃圾中转站等永久性建筑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 (四)关于“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为一户,已成年子女无论是否结婚,每名成年子女均可以单独为“一户”。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有村委出具证明或提供经村级盖章的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宗地不得分割。”(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款确权登记基本原则)的解读。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取得的不动产,不符合分割条件,房屋及宗地不进行分割。可多个权利人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登记。 (五)关于“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的权力,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可以作为权利人记入宅基地户籍簿中,也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权利人进行登记,同时要满足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第四章第一条第三款确权登记基本原则)的解读。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可作为共有权利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一并申请登记,同时也可作为唯一权利人单独进行申请,但要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婚嫁前在原村集体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注销。 (六)关于“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房屋建筑层数。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超出标准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第四章第一条第四款确权登记基本原则)。 此款标准参照2014年8月23日印发的《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