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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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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兴发改[2020] 170 号)于20211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是国家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一项任务,要求各地在2020年底前出台政策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规定,决定在兴宁市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政策实施范围

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范围为城镇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户)。

三、对超定额超计划分级水量如何规定

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四、对超定额超计划水量加价标准如何规定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征收;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征收;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征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五、相关解读

(一)对核定用水定额(计划)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定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标准等工作;市水务局主要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它部门及供水部门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办法

用水定额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由市水务局负责根据兴宁市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核定用水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企业因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扩大等原因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务局(地点:兴宁市兴东路水利大厦四楼水资源股,联系电话:3397063)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新核定用水定额(计划)。

(三)加价水费收取的管理和使用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人民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等。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1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7533332996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1231日      



被解读文件: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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