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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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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兴市府〔2020〕36号)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0年11月2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国家、省、梅州市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兴市府〔2020〕36号)。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梅市府办函〔2018〕247 号)等。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解读

  《通告》包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禁止使用的区域范围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一)关于划定的范围。

  划定范围涉及6个镇(街道),分别是宁新街道、福兴街道、兴田街道、刁坊镇、宁中镇和新陂镇,包括兴宁市城市中心城区和南坛空气自动监测站4公里范围共同构成的区域,总面积约69.28平方公里。

  (二)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法律及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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