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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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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兴市府办〔2020〕11号)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编制,于2020年12月2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当前,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始终奋战在灭火救援一线,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为人民负重前行。为更好地关心优待消防救援人员,积极妥善解决好事关消防救援队伍发展和指战员切身利益的各类问题,为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创造有利环境,特制订此《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19号)、《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20〕16号)。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总体概况。第一条至第四条对本细则制定的目的、保障范围、经费来源,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和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二)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荣誉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或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立功表彰奖励时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同时对消防救援人员死亡、伤残应当享受的抚恤优待和购买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进行了规定。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四条至二十五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社会优待保障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家属随调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

  (四)经费和其他保障。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保障和生活待遇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队伍暂按转改政策和现行办法保障工资待遇。第二十九条对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三十条对消防科技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

  (五)补充条款。第三十一条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作补充规定。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未明确的职业保障事项进行明确。第三十三条对本细则生效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并明确国家、省、梅州市后续相关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梅州市文件政策为准。

  (六)解释权限。本《实施细则》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53-6105112。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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