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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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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21〕28号)由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牵头起草编制,于2021年2月26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兴宁市房屋征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原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兴宁实际情况,开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重点内容说明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共四份文件,分别是《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主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做出规定,征收补偿的具体程序为: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确定评估机构、实施征收等。

  (二)《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1.明确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征收补偿资金用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2.明确工作经费与管理费的额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管理费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的0.2%计收。

  3.明确工作经费分批拨付的规则。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前,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70%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将剩余的30%工作经费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1.明确风险评估的负责部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2.明确风险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3.明确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认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4.明确项目实施建议与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四)《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明确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规定搬迁的住宅类房屋、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m²计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为10元/m2/月,少于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每月2000元封顶。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时间从被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

  2.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对商铺、企业、铺面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工人工资的补偿以及设备的补偿。

  3.明确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总值的10%给予奖励。

  4.设置了保护政策,明确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特困户、五保户特殊的补偿方式。

  四、主要修改的条款和内容

  1.根据机构改革的内容调整了部门名称和相关职责。

  2.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相关规定,并结合兴宁市的实际做法,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修订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3.原文件“对报建手续齐全,已批准建设,存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结合实际在建工程情况进行评估核算,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补偿。”修订为“对报建手续齐全,已批准建设,存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结合实际在建工程情况进行评估核算。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按《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即对报建手续齐全,已批准建设,存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地上附着物、青苗则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4.原文件规定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按标准进行补偿,修订后《补偿安置标准》第七条规定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积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保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同时,设置了最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800元/月。

  6.原《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因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不动产权证”的描述。

  7.增加了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的相关说明。

  8.根据实际征收与补偿的需求,增加了房屋可拆迁附属物的补偿和有效证件补偿的说明。

  五、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被征收人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货币补偿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提供房屋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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