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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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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兴市府〔2021〕42号)由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起草编制,于2021年12月8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标准厂房的管理与使用,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增强工业园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我市于2021年2月26日印发了《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但随着周边县(区)相继新建标准厂房,纷纷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且部分条款较我市更为优惠,使得部分客商踌躇观望,客观上削弱了我市园区招商引资吸引力和竞争力。

  对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使其更切合标准厂房管理实际,使扶持政策措施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增强我市招商引资的竞争力。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梅市府〔2021〕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对比《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兴市府〔2021〕6号文件,有什么变化?

  (一)适当降低了承租企业的准入条件。承租企业年纳税从112元/㎡,降低到80元/㎡,有利于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二)完善了标准厂房夹层的租金定价。兴市府〔2021〕6号无夹层定价,(兴市府〔2021〕42号)参考各楼层的层高,确定了夹层的租金定价。

  (三)细化了履约保证金缴交的方式。为防止部分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后,无故推迟入驻标准厂房的行为,将履约保证金缴交的方式细化成2次,第一次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第二次在签订租赁合同后。

  (四)加大了购买厂房的奖励力度。一是保留了3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最低可获得“标准厂房出售价 ×2.5%”的项目落地进度奖。二是适当让利、鼓励入驻即买行为。(兴市府〔2021〕42号)对3年内不同时点购买厂房的企业,对入驻即买、第1年内、第2年内购买的企业分别给予9%、6%、3%的购买价格的优惠;第3年购买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在上述优惠基础上,再叠加原有的2.5%落地进度奖,相当于入驻即买的有11.5%优惠,以此类推。

  (五)租金优惠的门槛更接地气。结合兴宁工业经济的实际,为使租金优惠政策更具可操作性。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任一自然年度企业纳税额达到每年225元/㎡以上,按下列标准返还租金:

  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返还该年度租金的100%;

  年纳税额达200-300万元,返还该年度租金的80%;

  年纳税额达100-200万元,返还该年度租金的60%。

  四、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联系电话:3876836


  解读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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