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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的通知

兴市府办明电〔2019〕1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法制局 发布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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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按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抓落实,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到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内容科学、合理、可行,程序正当,按时向市政府报送草案。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要扩大公众参与度。在起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梅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听证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特别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既要保证科学、可行,更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强化部门合法性审查。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议前,均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设法制机构的,由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从制定职权、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之后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对未严格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一律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完善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先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之后应当在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政府公报、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等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五、加强指导督促。市法制局要加强对计划项目起草编制工作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起草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法制局反馈工作进度和起草编制情况。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法制局咨询反映,联系电话:3327665

附件:兴宁市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4

附件

兴宁市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计划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重大决策事项)

组织起草部门

(提请单位)

完成时间

备注

1

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市科工商务局

第一季度

2

兴宁市档案馆档案接收(整理)标准

市档案局

第一季度

3

兴宁市教育系统中等职业教育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第一季度

听证

4

兴宁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办法

市安委办

第二季度

5

关于印发《兴宁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水务局

第二季度

6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水务局

第二季度

7

兴宁市城乡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城综局

第二季度

听证

8

兴宁市城区围挡管理办法

市城综局

第二季度

9

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市住建局

第二季度

听证

10

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综局

第二季度

11

兴宁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市科工商务局

第二季度

12

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市旅游局

第三季度

13

兴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市水务局

第三季度

14

兴宁市节水型社会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第三季度

15

修编《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住建局、

国土资源局

第四季度

听证

16

兴宁市民宿、农家乐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评星标准及奖励政策

市旅游局

第四季度

17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兴宁市府〔201631号)到期修订

市科工商务局

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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