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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兴宁段)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公告

兴市府〔2021〕3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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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与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划定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兴宁段)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兴宁段)安全保护区范围

  自该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安全保护区范围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各相关都门要组织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沿线的镇、村(居)委,要切实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及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各审批部门在行使有关审批职权时,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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