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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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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早期已划拨、出让(含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未明确规划条件造成在土地开发建设、办理用地手续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程序、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起草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到:267394513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兴宁市人民大道中段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股(邮编:514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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